(2015)玉区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韩汝辉与梁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汝辉,梁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韩汝辉,1977年8月21日岀生。被执行人梁龙强。申请执行人韩汝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29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仅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6582.81元,该款巳经扣划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6582.81元,该款巳经扣划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