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庞文杰、庞文旗等与陈青苗、陈明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文杰,庞文旗,陈青苗,陈明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庞文杰,原告:庞文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问兴,被告:陈青苗。被告:陈明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文杰、庞文旗诉被告陈青苗、陈明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文杰、庞文旗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文杰、庞文旗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文杰、庞文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庞文杰、庞文旗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