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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文斌与施建光、程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斌,施建光,程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黄文斌。委托代理人:陈步满。被告:施建光。被告:程丽文。原告黄文斌与被告施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0万���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暂算至2015年2月20日止为140万元,利息应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止,以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施建光、程丽文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施建光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7日向施建光汇款200万元、50万元。2013年5月30日,施建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上述二笔借款并确认月利率为2%。施建光仅支付截止2012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其余本息均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建光、程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文斌偿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开始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黄文斌负担380元,被告施建光负担18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