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99号原告:孟某,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常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