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安堡村,身份证号22070219861023484X。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22072419850703045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