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莉民间借贷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玉,朱光,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玉,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北外环路。被执行人朱光,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马莉,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郯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莉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