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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明诉被告杜延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明,杜延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徐文明,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行政村徐家沟村。被告杜延梅,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行政村徐家沟村。委托代理人霍浩浩,男,安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文明诉被告杜延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明,被告杜延梅及委托代理人霍浩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徐文明诉称,2004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认识一个月左右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10月27日,双方在安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徐凯亮,2011年12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徐泽皓。结婚初期,夫妻双方还能勉强在一起生活。过了两三年之后,随着双方的深入了解,原告觉得原、被告根本无法沟通,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回到家里感受不到家的温暖,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一句话也不和原告说,仿佛原告就是一个陌生人,原告逐渐疏远了家庭。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十余年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凯亮、徐泽皓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简况和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杜延梅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相处不长时间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5年10月27日在安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婚后很快就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于2006年6月1日和2011年12月27日分别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27日,双方在安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徐凯亮,现就读于安塞县真武洞镇中心小学;2011年12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徐泽皓,现就读于安塞县试验幼儿园。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定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定矛盾,感情不甚融洽,但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生育有两个儿子,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心与照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文明与被告杜延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文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