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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叶肇聪、姚佩言、叶伟森、安丽思、叶伟金、覃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叶肇聪,姚佩言,叶伟森,安丽思,叶伟金,覃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被执行人叶肇聪。被执行人姚佩言。被执行人叶伟森。被执行人安丽思。被执行人叶伟金。被执行人覃献兰。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肇聪、姚佩言、叶伟森、安丽思、叶伟金、覃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肇要法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佩言名下的银行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书,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将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但执行费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姚佩言在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0010000238359126的人民币存款163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佩言在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001000023835912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映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