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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873号罪犯张大益,外号“板儿”、“钵儿”、“巴儿”,男,生于1967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张大益1990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达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通川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大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大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罪犯张大益应于2015年8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大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益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后勤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大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