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格尔木占林蔬菜摊与被申请人格尔木伊欣餐饮有限公司、韩进录(别名韩五麦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格尔木占林蔬菜摊,格尔木伊欣餐饮有限公司,韩进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格尔木占林蔬菜摊。经营者李占林,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格尔木伊欣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进录(别名韩五麦日),总经理。被申请人韩进录(别名韩五麦日),男,回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格尔木占林蔬菜摊与被申请人格尔木伊欣餐饮有限公司、韩进录(别名韩五麦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格尔木占林蔬菜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格尔木占林蔬菜摊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费12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才仁卓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