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乔在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和平,乔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17号申请执行人韩和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在荣,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在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在荣向韩和平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乔在荣与申请执行人韩和平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乔在荣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韩和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6.2万元从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底向申请人韩和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至该笔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乔在荣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