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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周某,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燕、周志英,均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住陕西省华阴市。原告周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燕、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儿子杜某丙。因原、被告无感情基础,年龄差距较大,双方无法沟通。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分居。双方虽都已努力维持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都感到非常痛苦。为此,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原告自从2013年12月份至今,与被告分居,独自带孩子居住,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经慎重考虑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杜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从原、被告分居之日(2013年12月1日)起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我妻周某,用感情、年龄来误导,还有她家人不言之语,完全是在冲动说气话、胡话。我们经过恋爱,三年的夫妻生活,从来没有吵架、分居,虽然不时有小小争嘴,小小生气,并没有像原告说的感情破裂,名存实亡,上次就因孩子在老家养还是在广东养导致矛盾。上次贵院没有批准离婚,我们全家非常感谢法官的明查,还我清白,本人也非常珍惜后面我与老婆孩子在一起的每分每秒,直到2014年底我们已经和好,同居住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到原告父亲从四川老家来到,原告要求我兑现之前答应原告的两万元,当时实在是拿不出来,年底外面的钱都没有收回,加之我在气头上又吵了原告,原告又抱着儿子回到父亲住处,开始一直不接我电话,找不到人,不给我见儿子,我爸妈就我一个儿子,我看着一对两鬓泛白的老人家心痛,大年初三送回老家。二老回家后,我一个人寻找、打电话,后来终于找到,但她妈她哥不给我见,从中阻挠。一天午饭后,我与一朋友带了饮料、牛奶去看孩子,她死活不开门,我就想骗她用钥匙假装开门,让原告以为是她妈妈回来,无意间我用傍江东村住处的钥匙打开了门,原告抱起孩子躲进洗手间,我说了两句话,放下东西便离开。后面几天打电话也没接,只是要钱;过了几天,我独自一人又去看了孩子,原告的哥哥又来骂我,推我,我只说明是看孩子的,后来原告妈妈也来,异口同声说不给钱不给看,好像我的孩子,我都没权利看。以前也有过一次原告哥哥不让我看,甚至动手打我,被他妈妈拦住。这次原告哥哥掐我脖子,用脚踢我让我离开,我老婆没有走出房间,后来我忍无可忍用手机砸他,他们抢了我的手机,最后要拿钱来换手机。不久警察来了,要求给原告哥哥医药费,拿光了我身上所有的钱,说好还手机的,警察离开又反悔了。后来他们要求用我的戒指抵押才换回我的手机。孩子和原告如果长时间我都没有给钱,那一定是因为原告不接我电话,而且不给我见孩子。平时只要原告有信息或者电话给我,我都给她钱,只要见到孩子都会给钱买东西。2015年4月份原告避开家人,和我见过多次面,给原告和孩子买日用品、衣服之类,也有给钱,我们也一起和朋友聚餐,一起去朋友家做客,都很开心。因为我现在拿不出大额现金,原告不能给她家人一个交代,原告家人胁迫她和我离婚。我怀疑2014年也是如此,原告父亲到来前,我们能一起同居、同食到最近两个月,能一同游玩购物,回到住处和我爸妈说笑,足以证明我们是恩爱夫妻,加之我们的孩子才两岁,无论是失去父亲或者母亲对他都是一个阴影,人生缺陷,很多没走正道的孩子患××,犯罪的孩子多是单亲家庭,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孩子一个幸福的未来,请求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番禺大龙村一工厂工作时相识,2011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陕西省华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杜某丙。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矛盾增多。原告陈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原告,还打牌、饮酒,双方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分居。2014年3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称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开始好转,但2014年年底因经济问题又开始争吵,原告又携带儿子离开住处,但期间还是多次与儿子回来与被告团聚,一家人共同外出游玩。被告对其陈述提供了手机照片和视频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相识至今多年,彼此互相了解,又生育一个儿子,家庭完整,双方应当珍惜。双方矛盾的起因是子女抚养问题,由此导致其他纠纷出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认识到其错误,也改变了当初的想法。原、被告近年来的争吵均为家庭琐事,由此导致夫妻感情损害,双方均有责任。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应当从大局出发,与被告一起经营好家庭,在面对分歧时互谅互让,多体谅和信任对方,夫妻关系仍可维持。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余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