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荣清与洪东潮、张琴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清,洪东潮,张琴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荣清。委托代理人:郑舒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东潮。被告:张琴华。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俞汇巷1号201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代表人:张建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鑫,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嗣,公司员工。原告王荣清诉被告洪东潮、张琴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荣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清撤回对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俞丽丽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