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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严先来与戴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先来,戴用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严先来。被告戴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先来与被告戴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先来以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协商,原告同意撤诉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用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严先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用良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先来撤回对被告戴用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严先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