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小磊与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磊,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76号原告赵小磊。被告付佳。原告赵小磊诉被告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2日,被告付佳向原告借款18200元,并承诺尽快还款。当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2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付佳未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付佳向原告赵小磊借款18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赵小磊壹万捌仟贰佰元整(¥18200元)。付佳,2013.5.12.”原告于是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及时清偿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付佳已支付原告9000元,下余9200元未清偿。以上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付佳向原告赵小磊借款182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予以确认。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清偿9000元,且原告予以认可,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下欠的92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故对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付佳支付原告赵小磊借款本金9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为127.50元,由被告付佳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 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