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余阳与张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余阳,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琼,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阳诉被告张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敏琼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敏琼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