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扬周申请吕启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周,吕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扬周,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7212090457,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毛塔路44号。被执行人吕启斌,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712130035,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解放路4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启斌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启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启斌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扬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启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吕启斌的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张扬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启斌尚欠申请人张扬周本金8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张扬周发现被执行人吕启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格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