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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明慧,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2010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明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陆明慧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村家之港超市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钟某甲某贩卖毒品1包。1月13日14时许,陆在上址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钟某甲某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验,上述毒品净重共计0.18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明慧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明慧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陆明慧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明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明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陆明慧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村家之港超市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钟某乙贩卖毒品1包。同年1月13日14时许,陆在上址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钟某乙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诺基亚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经检验,上述毒品净重共计0.1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缴获毒品、毒资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人钟某乙、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陆明慧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被告人陆明慧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明慧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陆明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明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明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陆明慧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明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8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