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建行德州四新支行诉德州威尔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四新支行,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荣鹏,曲来君,管书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四新支行。负责人:王会兴,行长。被告: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来君,经理。被告: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被告:管荣鹏。被告:曲来君。被告:管书青。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冬梅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审判员 李洪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