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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平,董事长;被告达州市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7.5元,由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柏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