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燕与被执行人雷志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燕,雷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燕,张掖市居民。被执行人雷志金,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燕与被执行人雷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志金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