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士芳)。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并在父母的包办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乙,现年36岁,女儿李肖艳,现年29岁,均已成家。我和被告由于是父母包办结的婚,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好,性格也不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生活这么多年二人不是吵就是打。儿子四岁时因为感情不和,二人闹意见,我丧失了生活的信念,就被逼喝过一次药,想一死了之。这么多年夫妻关系一直是在吵闹中度过,为了这个家我辛辛苦苦付出很多,却得不到被告的体贴理解,这么大岁数还是老打我,我真的无法忍受。2013年4月和2014年2月我就向贵院提起两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总之由于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系父母包办,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我们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某乙,现年36岁,长女李肖艳,现年29岁。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4月、2014年2月两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均被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丰胜庄村的一间砖瓦结构正房、一间宅基地及院落和一匹毛驴,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分割。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万全县郭磊庄镇丰胜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李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