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滨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德江与辛琳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江,辛琳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50号原告王德江。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琳琳。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德江诉被告辛琳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江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德江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