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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住金处理字[2014]11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与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住金处理字(2014)11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行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住金处理字(2014)11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经本院行政庭审查,于年4月13日以()青行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99.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04.93元,于2015年6月4日扣缴执行费14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6099.9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住金处理字(2014)11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熙中审 判 员  宋振政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盖永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