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陆美芝与檀杏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芝,檀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陆美芝,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檀杏中,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美芝与被执行人檀杏中(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717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人民币3,348元。经查,被执行人檀杏中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建烨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