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申请赵亚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海支行。负责人叶智坚,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赵亚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1日,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给我院发出(2015)穗海法执函字第125号函,委托我院查询被申请人赵亚丽在我辖区的财产情况。我院经查询,被申请人赵亚丽在我辖区内未有银行存款,也未有房产,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海法执函字第125号公函委托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