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兰宇申请执行金思君、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宇,金思君,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赵兰宇,男。被执行人金思君,男。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法定代表人金思君,男。本院在执行赵兰宇申请执行金思君、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公司宝先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元,利息68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申请执行费39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