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玉康、李雷与山二虎、马淑香、山龙龙、山丹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玉康,李雷,山二虎,马淑香,山龙龙,山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山玉康,男,汉族,23岁。申请执行人李雷,女,23岁,汉族。被执行人山二虎,男,50岁,汉族。被执行人马淑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山龙龙,男,26岁,汉族。被执行人山丹丹,女,2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山玉康、李雷与被执行人山二虎、马淑香、山龙龙、山丹丹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陇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9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陇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