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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88号原告:刘国林,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黄佳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雄、熊耶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林与被告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林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肖杰友、戚燕君负担。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