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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晓龙与合肥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4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洁,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高舜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合肥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