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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强与张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张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姜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宪,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强诉被告张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