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强与张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张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姜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宪,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强诉被告张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