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某乙,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7月相识谈恋爱,于200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日,2006年8月24日,2008年5月23日各生下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二男一女孩。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慢慢染上赌博的恶习,经常终日沉迷于赌场,后来与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来往,夫妻多次吵闹,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原告没有答应。被告不打理家务,不理孩子,以赌为生,被告2013年赌博曾被蓝城区××派出所抓获,被告死不悔改。2015年4月原告发信息叫被告回来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被告提出的条件原告无法接受,所以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丙、陈某戊、女儿陈某丁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陈某乙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2003年7月认识谈婚,双方于2004年7月15日在原揭东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日生育儿子陈某丙,2006年8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丁,2008年5月23日生育儿子陈某戊。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参与赌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庭审时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参与赌博,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三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有三个孩子,现夫妻虽因相互猜疑产生矛盾,但矛盾并未激化,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庭审时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对待已产生的矛盾,认识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共同为夫妻和好做出积极努力,共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俊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