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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正待处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