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战彪与上海律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毛丽丽返还原物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战彪,上海律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毛丽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战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律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雪丽。原审被告毛丽丽。上诉人刘战彪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东明县,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不属于侵权纠纷,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请判令两被告返还钱款及其诉状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本案性质可以认为系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