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密珍与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密珍,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陈密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密亮,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原告陈密珍之弟。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星,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密珍与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密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密珍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