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陵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龙云与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金龙云,男,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全明月,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爱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君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云、全明月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龙云、全明月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