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丽媛、邱洪良与荆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丽媛,邱洪良,荆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丽媛,住大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洪良,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荆卫,住大连市。再审申请人孙丽媛、邱洪良因与被申请人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丽媛、邱洪良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荆卫告的主体不对,其已经把捌万柒仟元从孙丽媛的名下转投到XX花的土石方工程上去了,并让工程负责人XX花给她写了书面承诺,因此孙丽媛与荆卫的借款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荆卫提交意见称,我和申请人并没有约定将孙丽媛借款87000元转投到XX花的工程项目上,XX花也没有给我写过书面承诺。原审判决正确,不同意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了借据,申请人以该款项均转给了XX花、被申请人与XX花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抗辩,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据此判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被申请人借款8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虽提供了XX花的证言,称XX花曾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该书面承诺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孙丽媛、邱洪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丽媛、邱洪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颜秀玮审判员 张文国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讷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