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都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温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克勤,温贤贵,张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温克勤,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温贤贵,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秀华,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克勤与被告温贤贵、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克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温贤贵、被告张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克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元5000元,原告温克勤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星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