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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0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小苏”(另案处理)在石狮市香江路1733号A区5幢6号店面内,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2月2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7830元(已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及赌具扑克牌、抽水箱等物。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王某某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六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抽水箱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