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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海莹等与柳成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莹,赖兆开,贾瑞榕,韩德和,沈健萍,陈秀桔,邱平,黄国芬,王才,吴秀珠,罗碧青,董跃平,李淑萍,张浩,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115号原告张海莹,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原告赖兆开,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贾瑞榕,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原告韩德和,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原告沈健萍,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陈秀桔,女,1965年9月1日出生。原告邱平,男,1964年5月3日出生。原告黄国芬,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王才,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原告陈秀桔,女,1965年9月1日出生。原告吴秀珠,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罗碧青,女,1972年3月3日出生。原告董跃平,男,1964年7月9日出生。原告李淑萍,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张浩,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柳成琦,男,1966年4月3日出生。被告张玉斌,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告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贤斌,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张闽江。本院在审理张海莹等15名原告与被告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56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