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大华联宝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黄梅芳,(特别授权)。被告大华联宝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宏图大道33号(12)。法定代表人李长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大华联宝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李黎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陈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