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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43号被告人韩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正文第4行至第5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现更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原判决书第7页第3行至第7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更正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