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纪荣春与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荣春,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纪荣春,男,汉族,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纪育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纪荣春诉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晓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