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XXXX**号小轿车沿钦陆公路自钦州往陆屋方向行驶,麦某酒后无证驾驶桂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双方行至县道钦陆公路8KM十200M处,梁某甲驾驶粤B×××××号小轿车在超车的过程中,两车车头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麦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麦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麦某死因为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07000元,被害人麦某的家属对被告人梁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病鉴字第169号死因分析意见书、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207号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证人梁某乙、尤某、梁某丙、颜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015)钦南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赔全部经济损失共207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易晓霞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秋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