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湖刑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啟金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啟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黄啟金,男,1988年9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毕业,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嘉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啟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啟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啟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啟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啟金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