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童莎莎与陈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莎莎,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童莎莎被执行人:陈婷关于童莎莎与陈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金地·中心城东1栋1单元22层2202号、面积为38.5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为湖09141143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