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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启,董事长。被告李法启。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3日,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购买鲁G×××××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鲁XX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已办理登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396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23683.89元,借款人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贷款年利率为9.05%。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将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的,贷款人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借款人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违约金为本合同贷款金额的15%,提前还款费用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当期应付未付利息)×3%。原告与被告就汽车抵押事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6604.01元、利息29077.66元、罚息11940.8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2、判令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70940元;3、判令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还款费18170.43元;4、判令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被告李法启对上述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原告享有就拍卖、变卖、折价牌号鲁XX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李法启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贷款人(抵押权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法启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用于向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车辆品牌Mercedes-Benz,车辆型号GL450,车牌号鲁XX,贷款金额/抵押金额11396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年利率9.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23683.89元,逾期年利率为贷款年利率×150%,提前还款费用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3%,抵押物为贷款所购车辆;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1期还款,按如下顺序归还欠款:1、罚息;2、欠息;3、欠本;4、费用及赔偿;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规定的逾期利息收取罚息并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将任何1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贷款人指定帐户,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及银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罚息、复利和垫付利息,有权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其他方式追偿贷款及其它应收款,借款人应对贷款人采取的贷款车辆处分措施予以配合;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李法启同意为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当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约向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39600元,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WDCBF7BE7BA677756的奔驰GL450轿车1辆,车牌号为鲁XX。2011年4月15日,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按期清偿了部分贷款本息,后于2014年1月14日开始逾期还款,至2014年8月8日,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76604.1元和利息29077.06元及逾期利息11940.81元未还,李法启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另查,2014年8月13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向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款记录、授权委托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公司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签订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使用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约提供的贷款,应当依约还款,其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主张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约有权直接要求李法启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李法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约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对拍卖、变卖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违约金、还款费用,原、被告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就逾期利息、罚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还款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76604.1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8月8日前的利息和罚息为41017.87元,自2014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李法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法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X奔驰轿车行使抵押权,对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7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890.7元,由被告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李法启共同负担100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振刚人民陪审员  洪德江人民陪审员  王京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