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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洪生与李计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梁洪生,系冀T×××××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计权,系冀T×××××号轿车的驾驶人。申请人梁洪生诉被申请人李计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计权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计权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