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秀玉与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玉,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吴秀玉,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邹禄彬、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棋,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将乐县。被告黄火莲,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被告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将乐县。法定代表人张延棋,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玉诉被告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玉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36元,减半收取124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18元,由原告吴秀玉负担。审判员 俞桂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玉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