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少余、庄楠楠与庄楠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余,庄楠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9号原告:陈少余,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玉刚。被告:庄楠楠,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余诉被告庄楠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余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楠楠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少余申请撤回对庄楠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余撤回对被告庄楠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敏 搜索“”